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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胡女士,1975年出生,来自河南灵宝。2019年,她随丈夫赴尼加拉瓜工作,最初只是临时协助矿石化验。她原本以为,这是一次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机会,但现实却将她推入了一段持续近两年、充满控制与压迫的劳务陷阱。
2021年初,胡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湖南籍男子吴某,对方自称正在尼加拉瓜筹建金矿项目,需要招募有经验的检矿和后勤人员。吴某向胡女士许下了诱人的条件:每月工资25000元人民币,税后全额打入银行卡;工作8小时/天,包食宿与往返机票;还承诺为其缴纳工伤和死亡保险。
尽管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在高薪承诺和老乡介绍的双重加持下,胡女士选择相信了吴某,并开始协助筹备矿山建设。2021年8月,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她和丈夫正式开始工作,分别负责矿石化验、做饭及采样检验等工作。
然而,令胡女士没有预料到的是,这段“高薪出海”的劳务经历,从一开始就缺乏基本的保障与合法形式。
最初几个月工资尚算正常,但从2021年11月起,吴某开始以“资金紧张”“月底结算”等理由推脱工资发放。尽管胡女士多次催促,但对方始终没有明确时间表,拖欠数额也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胡女士的护照被吴某掌握,签证也未能续签,导致她处于无证滞留状态。她想离开,却发现自己的行程和身份文件全被对方控制,既无自由,更无退场通道。
“当时我想过走,但我知道,一旦离开,工资就永远拿不到了。”她说。正是这种基于经济依附、信息不对称与人身控制的压力,让她不得不继续留在工地,坚持做饭、打杂、参与后勤,即使她已经不再从事核心矿石化验工作。
工地远离市区,通讯受限,出入要报备,胡女士形容那是一种“被困”的感觉:“白天干活,晚上等消息,每天的希望就是工资能到账,可每个月都失望。”
自2022年7月起,胡女士的正式工作已经结束,原本按照约定,此时她应当结算全部工资、返回国内。但现实远比她预想的复杂——她被拖欠的大部分工资仍未支付,而雇主吴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仅拒绝结算工资,还迟迟不为她提供回国所需的文件与安排。
胡女士多次向吴某发出催促,希望他履行承诺,协助安排返程事宜,包括归还护照、提供返程机票。但吴某始终置若罔闻,甚至对她的请求完全回避或故意冷处理,让她在异国他乡感到彻底无助。
2022年年底,眼看事态没有任何进展,胡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鼓起勇气拨通了中国驻尼加拉瓜大使馆的电话。在大使馆的协助下,她终于获得了必要的旅行证明,自己垫付了昂贵的返程机票和住宿费用。2023年1月18日,胡女士登上了返程的航班。
回国后,胡女士依法起诉了吴某,要求补发拖欠工资、支付年假工资、返程费用,并赔偿其在国外期间未缴的工伤及死亡保险金。
法院查明胡女士从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提供了实际劳务,但因未签书面合同,胡女士提出的“月薪25000元”的主张未获采信。法院最终按吴某认可的两个阶段工资标准(10800元和12500元)计算,判定其应补发工资35800元,并支持返程路费22169.5元、住宿费291元及带薪年假工资12500元,总计判给胡女士70760.5元。
至于保险方面,法院认为社保费用应由单位缴纳至社保机构,原告个人无权主张该费用,驳回了相关请求。
胡女士以为这是最简单的一项请求——毕竟,连吴某当初都口头答应了。但法院却给出了冷冰冰的答复: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无权主张将保险费直接支付给自己。
这句看似合法合规的解释,实际上把胡女士推向了制度的真空地带。没有单位投保记录、没有社保账号、没有境外监管主体,在这场“跨国用工”的灰色地带里,她既不是正式员工,也不是独立承包人,连“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人”都找不到。
她的“保险”,从头到尾只存在于雇主的嘴里,却从未在现实中生效过一天。
这意味着,尽管她在异国工作了近两年,身心付出极大,却仍无法获得全部应得报酬与保障,甚至连应缴未缴的社保责任,也最终由制度空缺“消化”。
胡女士在非自愿和威胁情形下从事的劳动”,她表面上自愿出国务工,实则在签证、工资、人身自由等方面被实质性剥夺了选择权与退出权。
本文根据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胡某某与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湘0903民初2457号,裁判日期:2023年11月3日)改写,原判决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