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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会出现哪些误区,这几点需要注意!

文章系转载。文章来源: 小刘说法。 发布日期:2022-10-05

从法院近年来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劳动者法律水平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模糊,往往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的误解。劳动者在维权中常见的误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误解1:法院接受所有上诉。

  案例:王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其无法在法定年龄退休。法院最终裁定,王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解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武汉劳动律师

  2011年7月以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登记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也应当主张补缴社会保险,法院不再受理其损失赔偿请求。此外,请求更正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解2:法定时效没有时间限制。

  案例:张于2014年5月加入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张离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的诉讼请求已过期。

  说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本案中,张灿仅主张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解3:自愿放弃权利可以再次主张。

  案件:刘于2016年10月加入某物业公司,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2017年7月,刘因故辞职,诉物业公司主张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

  解释: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且补充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追溯至用工之日的,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反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再次要求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误区四:主张权利而不进行工伤认定。

  案由:李,某建筑公司职工,2015年11月因工伤回家休养,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医疗费等。直至2017年4月,双方发生纠纷,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李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诉讼。

  解释: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被认定为伤残为前提。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起诉法院处理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诉讼)。

  ▌误解5:你自己一方不需要在诉讼中提供证据。

  案件:赵于2015年1月至2012年5月在某外贸公司工作,于2017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外贸公司称其公司严格执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并提供了与赵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方制作的考勤单的证据以反驳赵的主张。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良后果。即使工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应提供相对完整的初步证据,如考勤卡原件、考勤单复印件、证人证言、工资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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