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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 Chia
一名归化为塞浦路斯公民的中国男子,因其妻子于2015年通过投资移民计划获得塞国国籍,自己作为依附配偶亦获归化。然而,塞浦路斯内政部后来决定撤销其公民身份,该男子随即提出上诉并请求在诉讼期间冻结撤销决定的效力。此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根据行政法院法官拉基斯·赫里斯托杜卢(Λάκης Χριστοδούλου)的裁定,该男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其配偶Zxxxx Txxx作为投资人入籍,自己获“例外方式归化”。二人在获得国籍后更改了姓名。
早在2020年6月10日,塞浦路斯警察总长就通知内政部称,于2020年5月28日收到国际刑警组织北京办公室的信息,指该男子因涉嫌贿赂,于2020年7月22日被中国发布“红色通缉令”。
警方与内政部就相关刑事指控展开通信,以确认是否符合塞浦路斯《人口登记法》第113(3)(ε)条关于撤销国籍的法律条件。随后在2022年8月12日,警察总长正式确认该男子在中国面临的指控在塞浦路斯亦构成刑事犯罪,具体为违反刑法第154章第100(b)条的“行贿公务员”罪,最高可判7年监禁或处以最高10万欧元罚款,或并处。
该男子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申请临时措施,要求法院发布命令暂时冻结撤销国籍的决定,并在诉讼结束前维持其塞浦路斯公民身份。
他主张撤销国籍的决定违法,因自己从未被正式告知此决定,且未被告知可向“独立国籍撤销审查委员会”提出异议。其律师指出,内政部于2023年6月26日将通知发送给A. K. & Associates LLC律师事务所,而非本人,剥夺了他出席聆讯的权利,违反《人口登记法》第113(5)条规定的程序保障。
然而法院认为,根据塞浦路斯本国的司法惯例,涉及实质法律问题的争议应在正式审理时解决,而非通过临时程序干预案件本质。此外,法院指出,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若不冻结撤销决定将导致其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仅有主张不足以构成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其临时申请,并将正式听证安排在今年11月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