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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海外受伤回国维权的案例分析

本站收集了21个劳动者在海外受伤回国诉讼的案例,试图通过对过往案件的分析厘清劳动者在法律维权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胜诉的关键。

这些案件里,工伤发生在全世界各地: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尼泊尔、孟加拉、印尼、土耳其、迪拜、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而诉讼地点则是根据雇主在中国国内的所在地而遍布全国各地。行业上,以建筑施工为主,其次也包括矿业、钢铁冶炼、航空基础设施维护等。时间上,从受伤到法院判决结果,最短的经历了10个月,最长的则接近7年,最常见的情况为21个月。很多案件中既有受伤也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存在。

判决结果来看,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劳动者胜诉。为了争取合理的工伤赔偿,很多案件不得不先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有的劳动者因为工伤造成了严重的残疾。法律或许是他们一获得公平赔偿的希望,可在漫长而艰难的诉讼中,工人不得不面对公司想尽办法在法理上钻空子、否认劳动关系,驳回工人的请求。很多工人没有自费找律师,而是向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求助的,想必经济也并不宽裕。很难想象依靠法律获得争议的希望落空后,这些残疾工人日后生活之艰难。

那么在这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哪里?哪些困难让劳动者没法顺利赢得赔偿?哪些依据又是胜诉的关键?

 

编号

案件名

争议焦点

行业

1

廖某某与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2

胡自祥与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3

井长春、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

确定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

4

滁州鹏德劳务有限公司、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5

王明富与四川省和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6

曹林、江门市泽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7

宋建华、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确定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

8

蔡治平、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9

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工伤赔偿

航空公司

10

李凯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赔偿

钢铁

11

杨正勇与甘肃建达海外劳务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12

余丕成与湖北万方国际经贸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工资追索

建筑施工

13

黄世祥、常德瑞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14

唐艳君、广州倬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仓库管理

15

胡显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

钻工

16

贾建锋等与修筑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矿业

17

余敦海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18

李雪松与七台河金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赔偿

矿业

19

谢鸿志与上海恒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20

河南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胥基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关系

矿业

21

江完任与南通凤洲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孙杰、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工伤赔偿

建筑施工

 

争议焦点

本站浏览21个工伤案例发现,每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尽相同,但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出现频次最多的,是对赔偿数额的争议,主要包括对工资基数的争议、社保基数的争议,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工资基数决定了一个工人能够拿到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暂时无法从事劳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人的月均工资往往需要根据过往发放工资的记录来计算和确认,但由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不规律,月均工资的确认会存在争议。而社保基数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多少。在【余丕成与湖北万方国际经贸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中,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低于劳动者实际收入的,造成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偏低。

争议的其次是确认劳动/劳务关系和确认责任主体。有些案例甚至未提及赔偿,而是聚焦在与公司确定用工关系上。可见确认劳动/劳务关系是争取赔偿的基础。确认责任主体的案件,一般牵涉多个公司。

此外,确定是否为工伤,是争议受伤是否为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造成。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案件,涉及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超期要求赔偿,则是劳动者未能及时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而公司未出庭,则由劳动者单方陈词和提供证据,这种情形对劳动者有利,在法庭上也没有过多争议的过程。

 

谁的责任?——确定和责任主体的关系

很多时候,在海外发生的案件涉及多个主体。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外劳务派遣,常常既存在劳务派遣公司又有用人单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行业存在层层分包的特征。

工伤发生后,不同的主体都试图避免赔偿的责任。以建筑施工业为例,通常,建筑项目施工方总是努力证明事不关己,通过摆脱和受伤工人之间的任何关系来规避赔偿,而分包总司或者劳务公司则千方百计地在法理上钻空子,质疑工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质疑受伤是否能算作工伤、强调工人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等等。

由于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同样是海外受伤,回国争取赔偿的情形,司法上将这些争议被划分成了不同的类型: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等。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这些案件之间最基本的差异在于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大多能顺利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的直接在双方默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争议赔偿的内容。而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雇主为劳务关系,这些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关系而无法走工伤程序,却同样能带着医疗诊断和司法鉴定,根据《民法典》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条,获得来自公司的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在工人已经认定工伤基础上对赔偿对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则停留在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劳动者既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也存在与被告劳务关系上的争议。

但我们都知道在现实中,劳动、劳务关系并非泾渭分明,不能完全依合同类型决定。

许多工人签了劳务合同,但同样认定了工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18; 19)。

另一方面,有工人签了劳务合同,却因为劳务公司不具有合法资质(案例2, 21),而无法向劳务公司索要赔偿。但由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此,劳动者可以把上一层分包商或施工单位告上法庭。以去沙特阿拉伯打工的江完任(21)为例。2016年4月,江师傅在沙特阿拉伯工地上摔伤,从此丧失语言表达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他和妻子起先把介绍他干活的老板和劳务公司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公司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法院认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败诉。后来两人将包工头的上一层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也有工人选择直接把多个公司一同放上被告(案例3、4、5、11)。从效果来看,这是非常聪明的做法,因为多个公司出庭,为了相互推卸责任,常常举出很多工人没有的证据。以去土耳其打工的井长春案件为例,他进入十六化建公司,被派往安徽电建一公司承建的土耳其燃煤电厂工程,工作中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骨折。井长春要求法院确认他与十六化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他同时也把安徽电建列入被告。十六化建公司称虽然承包了安徽电建的工程,但并不具备相应的海外用工资质,所以辩称井长春市不是自己雇员,而是安徽电建一公司的雇员。十六化建公司还出示了和劳动者签的《劳务合同书》,以证明和其并非劳动关系。作为回应,安徽电建出示了两个公司之间的项目工程分包合同,项目部考勤表、《职工工资明细表》和《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书》。最终,法院认定十六化建和井长春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十六化建向井长春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而劳动者出示的主要就是银行流水。

去印尼当瓦工的李军虽然没有和公司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形式争取了赔偿。李军是和利超公司签的合同,但现场接受的是鹏德公司的管理。利超公司辩称公司只是受鹏德公司委托招募出国劳务人员,但鹏德公司是实际用工主体,李军为是在为鹏德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所以应该由鹏德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要求滁州鹏德承担了大部分损失。而在甘肃工人杨正勇的案例里,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公司和在海外设建筑公司的中国国内公司,两者都被判定赔偿责任。

有很多劳动者并未与企业订立书面合同,但这不妨碍他们工伤认定、认定用工关系、或是要求赔偿。有的案件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编号

有无合同

案件结果

1

无,但成功工伤认定

公司赔偿工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2

无,未能认定劳动关系

要求确定劳动关系的请求被驳回

3

和分包签订劳务合同,但认定为实施劳动关系 (合同由公司举证)

确认了劳动关系

4

有劳务合同

要求16万,赔了10万,因为是劳务关系所以劳动者自己还承担一定损失

5

不明,但没有争议劳务关系

14万赔偿

6

无,但认定劳动关系,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7

有劳务合同,但甲方并未盖章签字,埋下了日后隐患

劳动者未出庭。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8

有,劳务合同,但确认了劳动关系

漫长的争议。之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而在最新的文书中,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驳回。

9

381,538元赔偿请求被驳回

10

不确定,但没有劳动关系争议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317978.92元。

11

费用合计 402470元,由杨正勇自行承担40%,建达公司与中甘国际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12

不确定,但没有劳动关系争议

工人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收入,造成领取的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偏低,于是上诉,但法院维持了原判。

13

70%公司赔偿

14

一审法院判公司支付克扣掉的工资9038.55元、年假工资工资 6896.55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045.3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393.84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355.33元,以及护理费和公证费。二审维持原判。

15

确定劳动关系

16

维持劳动仲裁的赔偿结果

17

超过工伤认定有效期,没能成功认定。而法院审理工伤赔偿的前提就是工伤的认定,所以驳回赔偿请求

18

有,但系出国后被逼签署,而且甲方是一个皮包公司

被告七台河金辰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雪松各项费用 124,225元

19

劳务合同,但确定劳动关系。

判得了工伤相关的赔偿

20

一审认定的劳动关系被推翻

21

签了和中介的合同,也签了和甲方的劳动合同,后来发现甲方是假的。

赔偿请求被驳回,后劳动者转而起诉上一层公司

 

总结

我们都知道,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所有海外工伤事件中,可能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这可能是因为有的在工伤认定和仲裁阶段或多或少得到裁决,也可能是因为有的案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无法走上仲裁程序——用工证据的缺失、放弃权益协议的签订、无法认定工伤、或者对法律程序缺乏了解。

但这些案件说明,劳动者在资方面前——无论是有直接合同关系还是实际用工关系的企业——并非没有胜算。这21个案件虽然每个具体情况和争议点不同,很难总结出一个标准的方法程式,但有一些关键需要劳动者引起重视:

  • 可以争取什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标准诉求,但劳动者经常由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最高 11 个月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公司任意克扣工人工资,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 劳动还是劳务?这个问题劳动者可以问问自己。自己接受哪个公司管理?有没有管理被管理关系的证明?由哪个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如果这些关系过于复杂,不妨将多个相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都承担责任。
  • 工伤认定是赔偿的必由之路?并非如此。如果劳动者无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还可以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追责。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动者往往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可以认定工伤,要在有效期内认定。法院审理工伤赔偿的前提就是工伤的认定。但如果因为非劳动关系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也可以去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
  • 关于赔偿数额。如果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收入,劳动者需要先在社保局提出修正,然后再在法庭争议赔偿数额。
  • 如果公司不出庭质证和辩解,劳动者往往会有更大的胜算。劳动者不必因为公司人员在海外,对方拒绝和自己对话而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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