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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走前,公司扣了我一万九千元工资,说是签证费,这合理合法吗?

有工友问:印尼某中资钢厂,工作满一年准备回国时,领导说我水平不够,回国后不用再来了。另外还从我工资里扣了19,000元,说是公司给我办一年工作签证的损失。这合理吗?我该怎么做?

我们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说起。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劳动者提出,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但根据哪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处理会有所不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由公司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因此,很多公司会使出各种手段逼劳动者自离。

在这个例子里,公司上级告知劳动者不用再来了,那很明显,这是公司辞退劳动者。那么按劳动者在该厂的年限,每满一年公司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非是“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单位提出解约”的特殊情况,企业没有理由不赔偿。很显然,这位工人并非是给公司造成了什么重大损失,上级是以“水平不够”为由辞退工人。

其次,这名工人在工作满勤后终于获得了休假,根据我们对这个公司的了解,该休假为带薪休假,即便工人回国后不需要再来印尼工作,也应该得到休假期间的工资。

而在印尼,对于离职员工的保护甚至更完善。根据印尼劳动法,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项目包括遣散费、权利损失金和工作年资奖金等等。工作一年以内,遣散费为一个月薪资,一年以上未满两年,发两个月薪资。权利损失金则包括应休未休年假、回家路费、和保险津贴等。年资奖金主要补偿给年资在三年以上的工人。即便是主动辞职的工人,公司也需要向其支付离职金。

然而诡异的是,在该厂,劳动者不但没有拿到来自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反而被扣工资。这是什么操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而公司拿走的一万九千几乎抵得上这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公司不仅辞退了工人,还让工人给钢厂白干了一个月。非常无耻

而公司所谓的工作签费用损失有多少呢?公开信息显示,印尼的312工作签,有6个月、一年和两年有效期之分。工作签确实价格不菲。以一年签证为例,企业除了要支付政府征收的1200美金一年的费用,可能还要花六千左右人民币的代办费用。但这总共也远低于从工人工资克扣的一万九千元。

更何况,工人并没有“浪费”这个工作签。据了解,去该厂干活的很多中国工人,会先被安排以商务签去印尼。经历3个月的试用期后,工人可以申请参加转正考试。不转正只有80%的工资,而转正了才有全额工资拿。但这里有套路:如果员工想转正,就必须填工作签申请表。有其他工人透露:“转正之前会给你一个工作签的申请表给你,让你签名按手印,然后才给你办转正式员工的手续。我们上次就是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工作签申请表给套住了的。” 如果不转正,工人就继续使用印尼商务签工作,而商务签的最长有效期是六个月。提问的这名工人干了一年,很显然,公司为其办理工作签,而且工人在工作期有效期内干了至少半年的活。退一万步讲,即便公司有损失,应该让工人承担工作签全额吗?更何况,录用工人和辞退工人的决定不都是公司做出的吗?公司不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全责吗?不管参照哪条规定,公司的克扣行为都毫无道理。企业以工作签为由转嫁用工成本,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鼓励遇到上述情况的工人联系我们,一起向印尼的人力局和中国的人社局投诉。回国后的工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不仅拿回克扣的工资,也争取属于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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