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在2023年四月,全国人大代表李宝忠在一会议上提及“恶意讨薪”应被纳入征信名单的言论引起了中国网民的讨论。而在春节来临,许多工人却因为工资问题不得回家的今天,许多人再次想起了李的“名言”,纷纷在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上讨论分享他们的想法和体会。而李的发言确实牢牢地将“恶意讨薪”一词嵌入了许多人的脑海里,也掀起了许多打工人的创伤和心酸。
在他的发言里,李将联系工人,集体讨薪形容成成一种“恶意”对公司”敲诈勒索“的行径。此举完全推翻了用人单位与打工人本身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把打工人理解成了于用人单位的平等或强势方,并对其心“恶意”理轻描淡写地加以揣测。
但是李宝忠的言论并不是“恶意讨薪”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文里。实际上,虽然准确的起源不可考,这个词汇的起源大概在2000到2005年。在2004年12月,北京市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提出将严厉制裁“恶意讨薪”行为。时任北京市建委委员张农科介绍,当前出现的“恶意讨薪”现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的,如开发商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总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因结算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有的企业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可见在2005年,这一词汇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官方定义,并被官方开始使用与讨论指导工作。
而此后,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应的,针对“恶意讨薪”的官方文件。其中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工作文件等。例:2007年,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将五种行为定义为“恶意讨薪”:(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以上的文件可见官方对于“恶意讨薪”的定义重点在于一个字,“闹”。工人闹事讨薪,引起负面公众影响和阻碍公众秩序的,或者蓄意敲诈勒索的,其讨薪行为被视为过界,从而可能受到当地政府的执法处罚。虽然“恶意讨薪”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罪名对讨薪工人进行处罚。
而事情的另一面是农历春节的关头,网路上依然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和普通打工人的讨薪视频和图文。以下是一些范例,已匿名处理:
讨薪的出现,首先是由于欠薪的发生。群体性工资拖欠往年多发于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尤其是建筑业。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建设工程行业约定俗成下外包率高、农民工集中、零工临时工用多、合同签约率低、社会保障弱等。外包企业和包工头与项目方签署项目协议,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资金流动不畅,或其他问题,工人作为这个链条下游的弱势方很容易就被欠薪。而在发生集体欠薪后,又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群体依法维权的意识相对薄弱、依法维权时间成本高、公权救济保障不健全等原因迫使许多讨薪工人走上“闹”的道路。
显然,在人大代表李宝忠的背后是千千万万个拖欠工人工资不逾期偿还的“李宝忠们”。
那么欠薪的用人单位,一旦被发现,会有什么处罚呢?为什么当局在惩处下欠薪事件仍然是每年准时发生呢?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在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有能力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2020年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的单位执行包括罚金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处分和刑事处罚。
而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者薪酬的规定,都有语言针对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为什么在这么多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下,欠薪行径仍然屡见不鲜,年年看年年有?
这里不可忽视的是于欠薪案件的被动执法。虽然有多重法律保护,被欠薪的工人仍然没有直接有效的投诉渠道。基层的投诉平台,如欠薪热线12315等主要针对调解,而接到案件的众多这些热线很难起到有针对性的帮助。相关法律规定多个部门对欠薪有工作责任,造成管理混乱。这里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有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调解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欠薪问题。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指责监督因非法转包等工程上的违法操作造成欠薪的行为。而法院系统支持工人社情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在多个部门都有不同职责监管欠薪相关的问题,并且没有行之有效的独立处理部门协调此类案件时,各级部门反而可以互相卸责,将工人欠薪的问题推到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负责。
最终来说,被“恶意欠薪”的工人是被多层次,多方面伤害最深的一方。农民工被欠薪,无可奈何的讨薪如何能被称作是“恶意”呢?“李宝忠们”是如何能够探测成千上万迫于无奈“闹事”讨薪的打工人心里的所谓“恶意”呢?显然他们并不能。而随意而轻描淡写地对于弱势群体无可奈何的奋起污名化,称其是“恶意”的,非正统正常行为。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能够称为是“李们”本身就其掌握话语权的前提下,“恶意”霸凌弱势群体呢?那么,聚焦于聚众“寻衅滋事”,“恶意讨薪”的监管行为,是否曲高和寡?
偌大的中国,却似乎容不下千万农民工一点为自己发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