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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克扣工资,在法庭上应该出示什么证据?

很多在海外打工的工友对如何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讨回被公司克扣的工资并不了解。本文将分享两个工人诉讼成功的法律案件,向大家总结应该在务工期间收集怎样的证据,怎样的证据是有效的。

我们的第一位主人公是韩本义。在2021年10月,他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德龙运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他在印尼务工期间,未按劳动合约支付工资,并在他离职后拒绝提供离职证明,导致他无法在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尽管韩本义未休年假,公司并未向他支付约定好的未休年假的工资。这次诉讼最终使得韩本义拿到了被克扣的工资、离职证明、以及未休年假工资。

在2019年4月韩本义入职德龙运通担任矿务外长工作,并被派驻印度尼西亚工作,约定2019年4月到2020年4月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35000,其中直接发放5000元,委托香港公司发放10000元,委托印尼公司发放20000元。但在2020年3月公司突然决定单方面降薪并对韩本义作出罚款,克扣香港公司本应发给他的10000元。韩随后离职,并未拿到公司理应出具的离职证明。

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韩本义先于2020年7月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但仲裁委并未要求德龙运通支付韩本义全部的他理应获得的工资。根据韩本义本人的想法,仲裁委并未试用新的证据规定,导致裁决结果并不正确。韩对此感到不满并提起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韩本义提交的证据包括飞机票(证明离职时间)、处罚证明书、公司向自己支付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社保明细、和香港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被派遣到印尼工作的邀请函、担保书、公司证明其辞职的证明书、银行存款、雇佣协议、证明法定代表人确为被告的公证书和公司章程。

本次诉讼成功的重要一环在于韩本义确实证明了自己和德龙运通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尽管德龙运通公司试图辩称与韩本义存在劳务关系的实为印尼ALASKA,但韩本义向法庭提出的完善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德龙运通和印尼ALASKA实为代理关系,其主张和德龙运通存在劳动关系也有法律事实依据。另关于工资认定,尽管德龙运通未韩本义缴纳的社保基数为5000元,但由于前述已认定德龙运通和印尼ALASKA的相关关系,印尼公司向韩本义所应支付的每月20000元工资也应包含在韩本义所讨要的工资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定德龙运通公司向韩本义支付工资差额9500元,未休年假工资9195元,以及离职证明。由此可见,认定当地代理公司和国内招工公司之间的相关关系至关重要。在这个案子中,韩本义非常聪明地出示了德龙运通公司的网址打印件,证明该公司为印尼ALASK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关联公司,以及证明德龙运通公司董事长韩涛投资收购ALASKA公司的公证书。由此,德龙运通不可能再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推卸责任。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例是2020年袁海伟诉安徽建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一案。袁海伟被建诚公司派遣到印度尼西亚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签订劳务期限从2018年11月3日到工程结束。但中途袁海伟因家庭原因回国,公司认为其并未正常履行完合同,不具备结算工资的前提条件,要求袁海伟承担违约责任15000元,并在袁海伟支付这笔违约金后才能支付相应工资。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建诚公司要求袁海伟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实为违法行为,其约定是无效的。可能很多海外工友会迫于资方压力或先要回国的迫切心情选择上交这笔费用,实际上并无法律根据,遇此种情况应选择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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