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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事就是“外包”干的?政协委员:不要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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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外包用工,很多人都会打趣“黑锅由你背、功劳由他领”“外包就是背锅侠”。玩笑背后,其实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其中一项紧迫任务就是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公司裁员行为。“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由于劳务外包复杂的关系属性,这一用工模式在一些公司实践中逐渐‘变味’,人为增大了劳动者维权时从程序到实体的难度。”上海市市政协委员张玉霞表示。

今年两会,她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劳务外包用工管理的建议》。张玉霞分析,劳务外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无明确定义,通常指公司将非主营业务外包给外部机构经营的模式。由于具备成本低、弹性大、限制少等特点,自2014年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政策收紧以来,劳务外包的用工市场正迅速壮大。

在她看来,一些单位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外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时,维权难度和败诉风险大大提升。正常情况下的劳务外包,劳动者是和承包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直接进行管理,劳动者和发包方并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许多管理、使用外包工的仍然是发包单位,但发包单位却不用承担用工责任。更有甚者,明明发包单位与员工形成的是直接的劳动关系,却用劳务外包偷换概念,从而逃避法律责任。

另外,公司采取“能外包尽外包”的方式,将大量岗位进行外包,其实也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及良性发展。例如,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将管理岗、核心业务岗位以外的低端重复性体力劳动岗位和季节性用工岗位,如餐饮后勤、保安保洁、仓储物流等,均采用劳务外包。将本来能够形成完整闭环的工作业务拆分过细,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变得困难,影响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协同效果。

而劳务外包经营主体本身也类型多样,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经营的,有具备一定资质的劳务外包公司承接的,更多的是无资质的各类公司,以及大量个人“包工头”自行组织人员承接发包方的各类业务。其中鱼龙混杂,加之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容易损害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劳动者权利受损时,即使通过仲裁诉讼胜诉,也难以实际执行到款项。

张玉霞建议,应建立健全劳务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细化劳务外包的用工范围、管理规范、各方权责等,为劳动者权利保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提高劳务外包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明确,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包括辅助性岗位不得劳务外包,与业务无关的岗位可以进行劳务外包,明确外包劳动者的直接管理权完全归属于承包单位,以杜绝假外包真用工、利用外包模糊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得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损害劳动者权益。

此外,劳务外包合同需要向人社局备案,制定劳务外包合同的格式范本,设立明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对应权利义务的通用条款,供公司参考使用。还应该设立劳务外包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从事劳务外包的经营主体,应根据其业务范围设置最低注册资本、人员规模等,杜绝“包工头”式的个人主体或空壳公司。

加大监管惩处及执法力度,多部门联动及时发现并研讨新型劳动问题,制定处理方案,推动劳动保障措施的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外包公司、用工公司的劳务外包行为加强监管。

还应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保证投诉维权通道的畅通,处理部门应谨慎认定实际法律关系,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发布劳务外包相关的典型案件、普法宣传、公示失信公司信息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劳务外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知,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在认为自己可能遭到违法用工时,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或仲裁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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