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拖欠工资,但付了一部分扣除了到印尼的机票等费用约两万多且提供不出票据。欠薪四个月被迫离职(但离职单上的原因写的是回国就医)。有合同但没有在手里。
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或者派遣单位承担劳工的机票等交通费的条款的话,那么原则上上来说应该是劳动者自己来承担。但是从工资中扣除机票款,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机票行程单及付款凭证,否则扣除两万多且没有票证,应该是不合法的。你有权索要这部分款项,除非他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扣除。
至于说他所写的离职原因如果与真实原因如果不符,那么你完全可以举证证明真实的离职原因。
前面我说过了,签订有合同,但是你自己未持有合同,可能比较麻烦,某种程度上说还不如没有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第85条,你们有望获得被拖欠工资的最高两倍,你们有否去尝试呢?
问:很多人在海外被欠薪,在国内大家除了集体讨薪,可能会找劳动局举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打诉讼等等,那么在海外没有了这些机构的有限的保护,而大使馆又不作为,是不是只能靠罢工了?
答:法律渠道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公安局报警,以书面方式(最好是快递)向用人发展单位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要求尽快督促欠薪企业支付工资,如果劳监部门过了一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欠薪劳工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或者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这种案子赢的概率很高。当然了,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这是最具分量的解决办法。向国内的市场化媒体爆料,比如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南方周末,新京报等等。当然,工友联合讨薪也未尝不可,但是有可能招致镇压,因为国内稳定压倒一切,包括正义和公正。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救济办法呢?上次我说过,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友有权组建工会或者工会的分支机构,按照所在国的法律,也不可能不支持组建工会。所以,可以谨慎尝试。这里我就不多说了,因为上次我的账号被封,极可能就是因为碰触了组建工会这个在官方看来超级敏感的话题。
至于说罢工,中国法律(包括宪法)里,没有包括这一天赋的人权。这是中国法律的短板,更进一步说是制度的问题,而不是法律的问题。所以谈及罢工,尽管属于天赋人权,但是作为律师,我还是劝大家谨慎行事,免得遭到当局和恶势力的打压甚至镇压。我相信,在任何一个民主、半民主国家,罢工权利应该都是基本的权利,不可能不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中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