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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学校”顶岗实习”产业链中的强迫劳动问题

说明:本文是一篇倡导性质的调查分析文章,综合公开报道、政府文件及国际劳工法框架,论证一种批判性观点。文中个案均引自可独立核实的公开媒体报道。

引言

在中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里,几乎每一名职校生在毕业前都会签一份文件:顶岗实习(现行规定统一称”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它由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盖章确认,写明实习起止日期、工作内容、报酬标准,通常还附有教育主管部门的备案编号——手续齐全,形式合规。

但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一系列案件显示,在相当一部分职业院校,这份”合规”文件之下运转的,其实是一套以学生为供给、以毕业证为筹码、以中介抽成为动力的劳动力供给链条,系统性地削弱了学生对自己劳动的知情、同意与退出的权利。本文结合两起近期学生死亡案件、教育部现行规定、中国刑法及国际劳工组织与联合国的相关定义,论证这套制度已经具备强迫劳动的实质特征,并且——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学生时——已经落入国际法对”人口贩卖”定义的范畴之内。

一、两条本可以不必失去的年轻生命

1. 安徽芜湖:17岁的高同学

2026年5月,河北盐山籍的高同学(17岁)在安徽芜湖一家汽车零部件工厂实习期间失联,数日后遗体在附近河道被发现,警方排除他杀,认定为非正常死亡。据荔枝新闻及腾讯、新浪、网易等多家媒体转载报道,高同学2024年就读于山东一所职业院校,今年3月底被学校以”统一教学安排”名义派往芜湖实习,三方协议约定实习期六个月、一周工作六天、底薪1900元加补助。据其兄长向媒体反映,高同学每天大约工作12个小时;出事前一天,他因身体不适想请假,却被班长告知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才能获准;5月11日晚,他告诉带队老师自己不想再继续实习,次日老师发现他一夜未归宿舍、电话无法接通。

一名未成年人,在身体已经发出明确信号之后,连”请一天假”都需要独自走出厂区去开医院证明——这本身已经说明,他事实上没有可行的退出通道。

2. 湖北鄂州:20岁的”小翔”

2025年9月13日,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小翔”(化名)结束夜班回家后被送医,经抢救无效,因”心脏性猝死”去世。据《中国新闻周刊》及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小翔当年暑期在学校合作的一家物流企业实习,负责夜班搬运、卸货,7月与9月的班次为晚10点到次日早7点,8月为凌晨1点到中午1点;从8月25日到9月13日,他连续近三周未曾休息。三方协议原定的实习起始日期是9月30日,但小翔实际上岗时间是7月2日——谁通知他提前近三个月上岗,警方已介入调查。家属称小翔入职体检时身体健康,此前也曾向校方反映过度疲劳,但未获积极回应(校方回应称未收到相关反馈)。

两起案件相隔不到一年、涉及不同省份和不同实习行业,却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结构:未成年或刚成年的学生、远超身心承受能力的工时、形同虚设的请假与申诉渠道,以及事发后学校与企业的相互推诿。

二、这不是孤例:一条被记录了十余年的产业链

围绕顶岗实习的营利性中介和抽成行为,并非个别学校的孤立行为,而是被多个独立信源反复记录的系统性现象:

  • 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开举报,该校一名教职工被前配偶发现名下有600万元存款,牵出一本记录多名校方人员分成比例的账本。已披露的一页记录显示,某批39名学生实习,企业支付时薪19.5元,学生实际到手15元,学校抽走4元,经手人再抽0.5元。新余市随后成立联合调查组,警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
  • 河南许昌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据人民政协网调查,400余名信息工程专业学生被安排至昆山纬创资通(苹果供应链企业之一)从事贴片、拧螺丝等与专业无关的产线工作;企业员工透露工厂按人头向学校支付费用,用工高峰期每名学生可为学校带来1200元”管理费”。
  • 某中部省份职业院校(2022年报道):300余名护理专业学生被分配到电子元器件组装、检测岗位,多人被安排夜班(晚8点到次日早8点),学校承诺月薪2000元起,厂内同类岗位正式工月薪却可达四五千元;一名学生因过度疲劳被机台钻头扎伤送医。另一名会计专业学生描述,寒假被学校安排到工厂流水线上夜班组装电子元件,一天12小时、13天休息1天,两个月瘦了20多斤,工作与专业毫无关系,且”不去就没有学分、不让毕业”。

香港大学社会学教授潘毅自2010年富士康员工连环坠楼事件后,长期跟踪调研电子代工厂的”学生工”现象。她主持的调查发现,超过半数受访学生在进厂实习时尚未读到职校三年级,部分学生甚至在正式入学前就被要求进厂;绝大多数岗位与所学专业无关,也不需要特别技能,学生实质上被作为纯粹的廉价劳动力使用,安全培训与劳动保护普遍缺失。她的研究还记录了地方政府以行政发文方式动员职校向富士康输送学生的案例——仅2010年暑期,河南一省就有约10万名在校学生被送往深圳富士康实习。这说明,这条产业链至少已经被媒体和学术界持续记录了十五年以上。

三、学生是如何被剥夺”说不”的权利的

把上述个案放在一起看,可以归纳出这套制度削弱学生自主权的几种共同机制:

1. 毕业证被用作强制服从的筹码。 人权组织”维权网”(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2026年5月发布的46页报告《真有自由选择?中国童工与职校生强制实习》,援引一位大连职校退休教师的说法:学校最有效的约束手段,就是不参加统一实习便扣发甚至不发毕业证,学生和家长因此别无选择。该报告综合政府行政处罚记录、法院文书、公开数据库与中文媒体报道,梳理了2019至2025年间发生在中国11个省份的相关案例,指出中国每年约有400万名中职学生被要求完成实习,部分学生被安排到与专业无关的岗位,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并被要求上夜班,报告还记录了三起实习期间学生死亡案例(两起自杀、一起因未获充分医疗照护死亡)及一起自残受伤案例。

2. “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制造身份真空。 由于实习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式劳动关系,学生难以直接援引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维权。前述CHRD报告采访的湖南法律学者苏阳指出,学生受伤或死亡后的追责,往往卡在”学生”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模糊上——事故发生后,学校与企业互相推诿。国内法律评论在讨论安徽芜湖案时也指出,实习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有效,但普通实习生和家长很难在事发之前分清”教学实习”与”就业型实习”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也很难未雨绸缪地保留考勤、工资记录。

3. 工资被打包、被截留,学生不知道真实标准。 前述CHRD报告采访对象指出,企业支付的实习报酬通常不会直接发给学生,而是作为”劳务费”整体拨付给学校或第三方中介,学生因此无从得知企业原始支付标准——这与江西、河南案例中被媒体和司法机关证实的分成模式完全吻合。

4. 请假、退出的实际路径被人为堵死。 高同学案中”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才能请假”、小翔案中”向校方反映疲劳未获回应”,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即便制度上存在请假、投诉渠道,执行层面往往形同虚设。教育部现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这类禁止性条款的存在本身,说明这些行为在现实中并不罕见。

5. 地理隔离放大了脆弱性。 高同学从河北到山东再到安徽,被安排到远离家庭和熟人网络的陌生城市,进一步削弱了他寻求外部帮助的能力——这与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指标中的”隔离”高度吻合,详见下节分析。

四、这是否构成强迫劳动与人口贩卖?——法律框架分析

中国现行法律框架

**《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提供其他协助的,同样构成犯罪。这一条款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被扩大适用范围,正是因为此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仅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正式劳动关系,而现实中大量强迫劳动发生在”黑砖窑”式的非正式用工关系中。这一修法逻辑与顶岗实习产业链高度相关:涉案学生同样处于”实习”而非正式雇佣这一非典型关系中,而现行罪名的构成要件已不再要求正式劳动关系的存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以招工名义通过中介招募未成年人,将其锁在作坊内组装手表并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迫劳动,最终以强迫劳动罪定罪——这一判例说明,”以招工为名、通过中介招募未成年人、进而限制其自由强迫劳动”这一行为模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有被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的先例。

顶岗实习产业链中,”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才能请假””不参加实习不予毕业”等做法是否达到”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门槛,个案中仍需司法机关认定,无法一概而论。但这些手段共同产生的效果——事实上剥夺学生退出劳动的可行选择——与刑法惩治强迫劳动所指向的核心危害具有高度相似性。

至于俗称”人口贩卖”所对应的**《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构成要件针对的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贩卖妇女儿童,历史上多适用于拐卖至他人家庭、婚姻或收养关系的情形,与顶岗实习产业链”以营利为目的、按人头抽成、安排未成年人从事高强度劳动”的行为模式并不完全对应。若严格依据中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这一产业链更贴近”强迫劳动”,而非狭义的”拐卖”。

国际法框架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将强迫劳动定义为”以任何惩罚相威胁、且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务”,并总结出11项强迫劳动指标:滥用脆弱处境、欺骗、限制行动自由、隔离、人身及性暴力、恐吓与威胁、扣押身份证件、克扣工资、债役、恶劣的工作与生活条件、超时加班。对照顶岗实习产业链的已披露事实:滥用脆弱处境(学生多来自县域及农村家庭,依赖学校获得毕业证)、欺骗(以”统一教学安排””校企合作”之名,安排与专业无关的产线劳动)、限制行动自由与隔离(异地安置、请假需医院证明)、恐吓与威胁(以扣发毕业证相要挟)、克扣工资(学校与中介按比例抽成)、超时加班(12小时工作制、彻夜倒班)——11项指标中至少6至7项能在已披露案例中找到对应事实。

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对”人口贩卖”的定义包含行为(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手段(威胁、强迫、诱拐、欺诈、滥用权力或脆弱处境等)与目的(剥削,包括强迫劳动)三个要件,并特别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儿童,认定人口贩卖不要求证明”手段”要件的存在,只需证明为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即可。这一条款对分析本文讨论的产业链具有关键意义:对于案例中大量16至18岁的未成年学生而言,只要能证明其被”招募、运送”至工厂是”为了剥削目的”,便已满足国际法对贩运儿童的认定标准,而无需再单独证明学校或中介使用了胁迫手段。

综合而言: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下,这一产业链的性质更准确地对应”强迫劳动”而非狭义的”拐卖”;但从国际法对”人口贩卖”的定义——尤其其中关于未成年受害人的特别规定——来看,涉及未成年学生的招募、运送、按人头抽成安排剥削性劳动的行为模式,已经落入国际法对贩运儿童的定义范畴。这更多是一个法律术语精确选择的问题,而不是这一产业链严重性是否成立的问题。

五、谁在获利,监管为何一再落空

这条产业链上至少存在四类受益者:中介机构按人头向企业收取”输送费”,是教育部文件中被明确点名的”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学校及个别管理人员通过抽成或”管理费”获得机构性或个人性收入;用工企业在旺季获得无需缴纳完整社保、议价能力极低的廉价劳动力;而在部分历史案例中,地方政府曾以行政发文方式直接动员职校向特定企业输送学生。

值得强调的是,这些行为几乎每一项都已被教育部现行规定明令禁止。2021年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由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全文8章50条,划出”1个严禁、27个不得”的红线: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须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所有统一组织的实习须取得学生及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和家长明确不同意的可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禁止扣押学生证件;实习内容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不得仅安排简单重复劳动。换言之,几乎所有已被曝光的做法,在纸面上都是被禁止的。

问题因此不在于规则是否存在,而在于:其一,实习管理长期依赖学校自我报告和属地监管,缺乏独立于学校利益之外的第三方核查机制;其二,CHRD报告指出,举报往往依赖受害学生及家庭主动出面,而这可能带来报复、收入损失或与学校关系破裂的风险;其三,对违规学校和中介的问责,目前主要依靠个案曝光后的运动式查处(如江西案例经公开举报后才启动调查),而非常态化的主动监督。

六、一个参照系:德国”双元制”为何没有异化为血汗工厂

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同样安排学生一边在校学习、一边在企业实训,但其制度设计恰好回应了上述监管缺位问题。德国双元制建立在政府、行业协会(工商会/手工业协会)与工会三方共同参与的框架之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标准研究与协调;行业协会作为”职业教育的组织者”和质量监管者,接受联邦部委监督;工会代表学徒利益,参与培训标准制定、监督企业培训质量,并与雇主协会共同商定学徒津贴金额(目前普遍不低于每月约800欧元,逐年递增)。学员与企业须签署受《联邦职业教育法》保护的正式培训合同。

这一制度设计中最关键的一点,是”教育者”与”培训监督者”的角色被制度性地分开:学校负责理论教学,而对企业培训质量、津贴水平的监督核查,由独立于学校利益之外的行业协会和工会承担。反观中国的顶岗实习制度,学校同时扮演”教育者”与事实上”劳务中介”的双重角色,二者存在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结构性矛盾,是产业链得以持续存在的制度根源之一。

七、需要正视的复杂性

得出上述结论的同时,也有必要指出几点复杂性,避免论证过度简化:

其一,这并非中央层面设计或授意的政策,而更准确地说是政策执行严重失灵的结果。 教育部自2016年起即以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本文列举的几乎每一种做法,2021年修订时更进一步划出详细红线。产业链得以延续,根源更多在于地方执行、问责机制和学生维权能力的不足,而非顶层政策鼓励此类行为。

其二,”人口贩卖”是否为最贴切的用语,本身存在讨论空间。 即便是本文引用的、目前对这一问题记录最系统的CHRD报告,其自身措辞也是以”童工”与”强制实习”为主要框架,而非直接使用”人口贩卖”一词。这提示我们,在严肃的人权和法律语境下,”强迫劳动”或”劳动剥削”可能是更精确、更容易在具体个案中举证的用语,而”人口贩卖”——尽管在国际法上、尤其针对未成年受害人时确有其法律依据——更适合作为警示性的类比和倡导性框架,而非逐案套用的法律结论。

其三,并非所有职校实习都是剥削性的。 相当数量的校企合作项目提供了与专业对口、待遇合理、安全达标的实习机会。本文引用的案例地域分布广、时间跨度长,但仍是这一庞大群体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职业教育实习的普遍状态。

其四,个案曝光后,问责机制并非完全空转。 江西案例经公开举报后,地方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警方也已对涉事个人立案侦查,说明现有体制在压力之下具备一定反应能力,只是这种能力目前高度依赖偶发的舆论曝光,而非制度性的日常监督。

八、写给学生和家长:你拥有哪些权利

根据教育部现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校学生及其家长实际拥有以下权利,即便现实中行使这些权利常面临阻力:

  • 有权在实习前查看并留存三方协议完整内容,明确工作内容、工时、报酬标准与发放方式;
  • 若明确不同意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有权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对口实习单位;
  • 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危险作业或与专业完全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
  • 实习报酬原则上不应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且应直接、及时、足额支付;
  • 遭遇超时工作、克扣报酬、人身安全风险等问题,可拨打当地教育部门实习监督咨询电话,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举报反映。

九、结语

高同学和”小翔”的死亡,各自的直接死因或许还有待最终调查结论。但把他们的遭遇放回这条产业链的整体图景中就会发现:真正致命的,从来不只是某一次具体的意外,而是一整套让未成年和年轻劳动者事实上”无法说不”的制度安排——毕业证被当作筹码、身份被刻意模糊、报酬被层层抽成、退出渠道被层层设卡。

这套安排目前在纸面上几乎每一处都被教育部自己的规定所禁止。这意味着,改变它所需要的,与其说是新的立法,不如说是把已经写在纸面上的规则,真正落实到每一份三方协议、每一次请假申请、每一笔工资发放之中。


参考资料

  1. 荔枝新闻(转载于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网易新闻):《17岁职校生实习期间出走身亡》系列报道,2026年6月。https://news.qq.com/rain/a/20260615A08LEZ00
  2. 《中国新闻周刊》(转载于凤凰网、腾讯新闻、新浪财经):《大二学生实习期连上3周夜班后猝死》系列报道,2025年9月。https://news.ifeng.com/c/8msd7BzyUF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中国政府网,2022年1月21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1/content_5669670.htm
  4. 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及答记者问。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801/t20180112_324419.html
  5.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维权网):《真有自由选择?中国童工与职校生强制实习》,2026年5月21日;相关报道见自由亚洲电台,2026年5月28日。https://www.rfa.org/mandarin/shehui/2026/05/28/china-human-rights-child-labor-minors-human-rights-situation/
  6. 潘毅、卢晖临等:《我在富士康》;香港大学社会学系”两岸三地富士康调研”系列报告(2010–2013)。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D%98%E6%AF%85_(%E5%AD%A6%E8%80%85)
  7. 王海举报及后续媒体报道:《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实习报酬克扣事件》,2023年11月。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E%8B%E6%B5%B7/3294094
  8. 人民政协网:《学生实习竟成校方”摇钱树”》,2019年8月1日。https://www.rmzxw.com.cn/c/2019-08-01/2400159.shtml
  9. 新浪新闻:《300学生干一月学校提成63万:职校”卖人头”歪风要刹住》,2022年4月。https://edu.sina.cn/2022-04-14/detail-imcwipii4204938.d.html
  10. 国际劳工组织(ILO):《强迫劳动指标》,2012年首次发布,2025年修订版。https://www.ilo.org/sites/default/files/2025-11/ILO%20Indicators%20of%20Forced%20Labour%202025.pdf
  11. 联合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0年。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protocol-prevent-suppress-and-punish-trafficking-persons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244条及相关判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年)。
  13. 王伟进:《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验与启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https://www.drc.gov.cn/DocView.aspx?chnid=379&leafid=1338&docid=2903312
  14. 中国劳工观察(China Labor Watch)机构背景及既往调查。https://chinalaborwatch.org/
                                                                                                          编辑:尤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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