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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后,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

在浏览文书时,本站注意到一个特别的案例:一个工人,姑且叫他老姜,在2018年被江苏某龙从响水外派到印尼工作,担任安环部安全科科长。某龙原定安排他2021年2月10日飞回国,但2021年2月9日下午,老姜被告知他走不了,只能等到年后。关于疫情期间普通工人回国之难以及遇到的各种身心折磨,很多读者想必都有所了解甚至亲身经历。上不了飞机回不了国不单单意味着几天额外的隔离,而是意味着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再被安排出发,不知道要在酒店房间里闷多久,不知道还要数多少天没有活干的日子。这种未知是最熬人的。根据公司描述,老姜随后带十几个工人来到中国大使馆讨要说法。最终,他于两个月后的2021年3月23日回到深圳,开始隔离。

回国的同天,某龙微信通知还在隔离的老姜他被开除了。在开除通知单里,某龙称老姜“言行举止不当 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依据是公司的《正常安排回国休假途中注意事项》、 《员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此时,他还没有拿到他的一月工资和休假工资。此后的整个四月,老姜都没有收到公司承诺报销的在深圳隔离期间的住宿费和餐饮费。

5月12日,老姜在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的协助下,向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龙支付自己的一月工资、休假工资、回国隔离工资、隔离住宿餐饮费、以及某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得知仲裁不受理后,老姜不服,5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等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金,而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老姜案子的焦点在于,某龙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龙称老姜带头组织工人到使馆闹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严重违反纪律。某龙还称老姜给使馆提供信息——某龙以其他单位名义申报的方式为公司二十余人拿到了绿码——导致这二十多人绿码被取消,给某龙造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龙虽然举了上面两条理由说明老姜有错,所以开除,但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姜闹事。第二个理由同样牵强:

该回国人员名单不论是否是【老姜】告知大使馆的,均不构成某龙公司所主张的【老姜】严重违章违纪以及言行举止不当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情形,某龙公司以此为由开除【老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一判决,意味着某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老姜支付经济赔偿金。老姜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响水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他的经济赔偿金以响水县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超过23万6千元。

不仅如此,由于某龙是在老姜隔离期间开除他的,法院认定某龙此时做出开除决定不妥,于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老姜隔离结束之日,即2021年4月6日,隔离期间的工资应计算至2021年4月5日。

某龙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老姜的维权不仅帮他拿回了他被拖欠的工资、休假工资,还拿到了经济赔偿金、隔离工资和隔离食宿费,不可不谓大快人心。

某龙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搬出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和《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但既没有证明对老姜进行过告知和培训,也没有办法证明老姜给公司造成声誉损失。 过去我们看到大量劳动者不得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案子,最终由于劳动者手里证据的有限而没有办法要求赔偿。而在这个例子里,某龙承担举证责任,却拿不出合理的证据。这个公司似乎很在意自己的名誉,却总是令人遗憾地做一些与名誉背道而驰的事情,比如绕开防疫政策,比如无数工伤事故,比如让中国工人拿起武器引发两国工人冲突,不能正视自身管理的问题,而总想着折腾发声的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对工人有利。所以,被辞退后,我们不要就这样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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