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使用“末位淘汰制”解雇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未能证明“末位淘汰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因此该制度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被解雇员工支付违法解雇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判决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末位淘汰制”等制度时要合法、合理、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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