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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全年无休,回国要加班费,可能吗?

连续工作

据不少前员工和在职工人反映,在印尼某中资钢铁厂,中国员工在双休日和法定假期是不放假的,只有在连续干够一定天数后,获得一次回国休假。某前员工说:“我第一次来印尼的时候,我不知道要连续工作176天。我不知道是这样的工作环境,就是连续工作。” 另一位前员工说:“什么放假节日都没有,除了过年工资高点。” 本站在了解情况后访问了该公司的招聘公众号,发现其海外招聘帖对带薪休假的描述如下:

该公司公众号招聘文截图 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

中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厂员工也是在出国前与公司在国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外派到国外,这是受到中国劳动法保护的。恐怕思路正常的应聘者都想不到,所谓的“每工作165/150/135/105天”,是不带一天休息的吧!

很多劳动者都意识到这是公然蔑视劳动法,在回国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本站收集到4份与该厂加班费有关的劳动争议法律文书。这四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职位各不相同——安环员A、仓库管理员B、变电站中控C、机修工D。但他/她们都有两项同样的请求:1.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2. 公司支付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最终,ABC三人均因无法充分提供加班的证据而没能拿到加班费,而D,则在仲裁阶段就赢得人社局的赔偿判决,还成功了经过了公司两轮上讼的考验,拿回了131353.75元加班费。以下,我们试着通过这些文书还原劳动者在海外加班的真实经历,分析诉讼争取加班费的难点和公司辩护套路,尝试提出一些有助于日后维权的建议。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加班了?】

劳动者们都非常确定自己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了,但在法庭上,是否加班却成为第一个争议点。为什么会这样?首先在法理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那么劳动者们都出示了什么证据呢?安环员A提供了工资条;仓库管理员B提供了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变电站中控C提供了民事判决书、部门考勤签字表复印件、加班明细表和微信聊天记录;机修工D提供了“高炉镍铁部劳动纪律考核细则”、加班日期及金额明细表和考勤表。

然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极为严格:工资条和法院的判决书不足以证明加班。而对于变电站中控C提供的部门考勤签字表、加班明细表和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称是复印件,内容模糊,没有原件核对,不具有完整性和连贯性,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亦不完整,不予认定。机修工D出具的高炉镍铁部劳动纪律考核细则是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认可真实性(最终认定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非8.5小时)。D还提供了加班日期及金额明细表,但法院认为是单方制作,不予采信。

这些理由可以说是很苛刻了,通常劳动者除了用手机拍下工资单、考核单的照片,没有别的办法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过,更不用说出示原件了。另外像D能够日复一日清楚记录自己每天实际出勤记录的劳动者更是不多。

其次,公司也有套路。在所有四个案例中,公司均出示了考勤表。根据文书表述,公司的考勤表里都不能显示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有工人都对公司这份考勤表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机修工D更是直接称,《考勤汇总表》是公司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公司每月初都有D签字确认的上个月的考勤记录,但不敢拿出来。最终在所有的证据中,法院认可了D出示的考勤表,理由如下:

考勤表虽为复印件,但均有xx公司印尼项目部车间员工的签字确认,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可以真实客观的反映考勤记录情况,xx公司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却未提供考勤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故本院对考勤表予以采信。证明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确实上班了。

【已经付给你加班费了】

公司除了出具真实性可疑的考勤表,辩称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外,还有第二层套路,就是出具工资确认单和工资汇总表。工资单会显示正常上班期间每月考勤天数基本为26天,公司每月均有根据其加班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加班费。另外企业会辩称对于所给工资,工人已经签字确认无异议。对此,安环员A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惜他没能证明这一点。BC表示自己法律知识欠缺,签字不代表对加班费达成一致意见,但法院不采纳这个原因。

那么胜诉的D是怎么对付这一招的呢?在二审中D说,工资确认单只能证明已经领取的工资,不能证明足额支付(他没有把法律意识薄弱作为一个论点)。D还强调,当时自己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并不需要立即提出异议。这其实也是大多数劳动者的情况。公司掌握了太多筹码——工资、签证的续签、合同的中止——劳动者很难当场提出质疑,而是选择忍气吞声,直到回国。

另外,公司提交且经D确认过的《薪资收入确认单》中,D的薪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出国补贴三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和出国补贴为固定基数,绩效奖金为浮动基数,根据每月产量、安环、个人表现等因素浮动发放——可见薪资构成并未包含加班工资差额部分。但公司主张D的实发工资总额中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出国补贴,剩下的就是加班工资。法院结合《薪资收入确认单》以及D加班的事实发现,他每月实发工资金额浮动范围远超公司的主张,公司观点与查明事实存在矛盾,不予采纳。因此,公司主张其已足额支付D加班工资差额因举证不能,不予支持。

【你底薪低,拿不了多少钱】

D走得比ABC都远,也见证了ABC没有经历的套路。在二审中,公司试图降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1. 公司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820元月工资为基数; 2. 回国休假的90天应当属于休息日加班的补休,不应计算加班工资。3. 工资组成部分中的每天30美元的补贴不应当纳入计算。

对于第一点,法院做出判断。公司主张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820元月工资为基数,但该约定与双方庭审中确认的薪资收入确认单中的基本工资不一致,故不予采信。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劳动者在公司上班期间工资总额除以所有出勤天数即得平均日工资。D在此期间工资总额为601520.4元,总工资收入除以1067天,即得出其平均日工资标准为563.75元/天。他的加班费也就在此基础上计算。另对于第二第三点,法院也认为没有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含补贴。

最终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D赢得了属于他自己的131353.75元加班费。D2017年9月入职,2021年3月回国,从2021年4月提出仲裁,并于6月收到仲裁判决,要求公司做出赔偿,公司不服上诉。2022年,D经历了公司的两轮上诉,成功维持了原判。从提出仲裁到最终赢得判决,经历了一年时间。这离不开他及时的仲裁、在海外清楚计算自己的出勤和收集证据的努力、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卑不亢、据理力争。

总结

通过分析这四个有胜有败的案件,本站总结出该钢厂在争议加班费的一般套路: 1. 出具真实性可疑的考勤表,辩称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2. 出具工资确认单,辩称所给工资已经包含了加班费而工人签字确认无异议。3. 试图辩解降低加班费计算的基数。

对于1,劳动者可以否认其真实性。对于2,劳动者可以强调签字并不代表无异议,而且只能证明部分工资已付而非全额。对于3,劳动者只要证明自己的实发工资是多少就可以了。但安环员A、仓库管理员B、变电站中控C的失败和机修工D的成功告诉我们,考勤表是证明加班的基础。变电站中控C保留的考勤和加班记录是复印件,内容模糊,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亦不完整,法院不认可。这提醒我们在拍摄单据时一定要拍摄完整清楚。而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哪怕之后退群)也需要始终保留。另外对于劳动者无法出具的证明,劳动者可以称,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怎么证明呢?一个方法是记录自己在要求公司把单据提供给自己时,公司的反应。如果他们拒绝,则可说明单据由公司单方面保管。

随着越来越多的案子,可以想见公司的套路也会升级,规避漏洞,而在海外的劳动者也可能因为没有议价空间,没有机会拍照保留任何证据,甚至不得不在不认可的考勤表上签字。但是只要公司要求加班——哪怕是一条微信信息——都会留下证明。劳动者可以像D这样每天清楚记录自己的工作时数。很多劳动者认为地方法院倾向于公司,而不愿意打官司,但从D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案子的发展是由证据和法条往前推动的,而不是个人的偏好。希望广大打工人在遇到被迫加班,乃至全年无休的情况时,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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