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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那点事:“李逵”还是“李鬼”?(上)

劳动合同到底是与谁签的?很多人可能会下意识地觉得,自己在哪里工作,那自己的合同就在哪里。然而,很多时候劳动者并不是与自己实际上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就会对自己维权的事实认定与索赔带来相当大的麻烦。

李振(化名)在2019年7月收到某集团录用通知,要他去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工地上担任项目主管,时间到项目结束为止。月工资为15,000元加海外补贴每月10,000元,其中海外补贴金在回国后发。李振一开始在该集团的上海公司工作,自2019年12月起开始派驻海外。在巴新工作期间,他每月仅能休息一天,每天工作时间为7:00-17:30,存在延时加班1.5小时,每个月都有7个休息日须要加班。而且在2020年5月起至2020年9月间,上海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只有12,000元,与原先承诺的数字相差甚远。2020年8月,李振项目期满回国,他一共在海外工作9个月,应该拿到海外工作补贴90,000元。然而,上海公司并没有向他发放这笔款项。另外,在海外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李振自己承担的。

李振决定入禀公堂,要求赔偿加班工资、海外补贴与相应费用。但这时他突然发现,自己的合同有猫腻。之前他一直以为,自己在上海公司工作,那自己的合同也一定是与上海公司签的。但实际上,李振的劳动合同是与该集团的安徽公司缔结的,而且这两家公司都属于是集团的子公司,在法律上并没有联系。这就意味着他在索赔上会遭受很大的困难。于是,一审二审最终都认定李振与上海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此判决李振败诉。

外国企业在华没有直接招聘资格。通常,国内的劳动者在前往海外务工时,需要与有资质的劳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这起案例中,李振在出国前要求上海公司签订海外外派劳务合同,但后续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这在审判中给事实认定造成了困难。另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振并没有搞清楚自己是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他之前以为的“某某公司”实际上有三个:集团、上海公司与安徽公司,而且这三家公司在法律上是没有联系的。最终,上海公司与安徽公司作为被告与第三人证明李振的劳动关系在安徽公司处,这也直接导致李振维权失败。

李振的案例提醒我们,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具体是与哪一方建立的,而不能只是一个模糊的简称。在某某处上班并不能直接证明自己与该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毕竟连同名同姓的人都有那么多,“李逵变李鬼”也并不稀奇。只有在一切都清晰时,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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