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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那点事:“李逵”还是“李鬼”?(下)

用人单位除了会使用名字相似但法律上没有关联的企业来迷惑劳动者外,有时也会可以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上文提到的“海外外派合同”就是其中之一。根据法律,外国企业是没有直接在华用工资格的,如果招工必须通过合规的劳务派遣机构。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中国工人不被没有资质的外国企业卖猪仔,但是这也让一些希望规避责任的企业有机可乘。

瑞木镍钴管理(中冶)有限公司是中冶集团在巴布亚新几内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瑞木公司北京代表处前往辽宁省葫芦岛市招聘,董航(化名)在报名并通过面试后于5月5日办理了入职手续。2010年7月,董航在瑞木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了培训,并为他办理了签证等一切入职手续,11月9日,正式被派往巴布亚新几内亚工作。董航一开始的工作地点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冶炼厂化验室,后来瑞木公司想将其调至矿山的化验室工作,工作地点相距100多公里。董航不同意,公司于是在2017年9月3日向其发送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为了拿回他的欠薪与加班工资,东航先后发起仲裁与司法诉讼,但是他发现,这个官司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他的劳动合同究竟是与哪一个单位签的?照理来说,招聘他的是瑞木公司在华的办公室,那么他的合同就应该是“通过驻北京代表处”与瑞木公司签订的。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尽管投资方是中国企业,但是瑞木是一家在巴新注册的公司。按照法律,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也就是说,瑞木公司本身是没有在华招聘的资格的。并且,瑞木公司驻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但其并无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就算董航是与瑞木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的合同,这也不受法律保护。加上瑞木公司北京代表处声称,其仅负责瑞木公司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并不负责招工。于是,法院以瑞木公司北京代表处无用工资格,并且董航的用人单位为瑞木公司,工作地点在境外,不受法院管辖;加上董航主张与瑞木公司北京代表处存在劳动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其败诉。

由于瑞木公司在巴新注册,在法律上不属于中国公司,其本身确实是没有招聘资格的。但是其作为央企的子公司,通过驻北京代表处的名义去各地招工,确实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可以使劳动者误以为这是合法合规、成规模的海外投资项目,从而相信这是可靠的。然而一旦产生纷争,法律却很难保障这些人的权益。这样套着一层层“马甲”的公司,属实很难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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