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系转载。文章来源: 五年四班劳动委员。 发布日期:2022-10-05
我该不该去维权?
我该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去维权?
就经验而言,工友们在求助的时候是经常问这两个问题的。
我希望,能够借这篇文章,从情从理,两个角度,为在屏幕前犹豫的你排忧解难。
事实上,问出这样问题的工友们,应该都已经明显的感觉到了,自己受到了公司不公正的对待。
在此之前,也许是长期不满积压的爆发,也许是早就对公司有了意见,从小忍一忍再到忍无可忍的过程,又或许公司一次性施压太多,自己也顶不住了,只能求助。
大伙都明白,跟公司闹掰了走上了法律途径,日后必然会被穿小鞋,丢掉饭碗,又或许以后的公司听说到这样的履历都会亮红灯,大伙都是出来讨口饭吃,都不容易,谁想被公司甚至是未来的老板针对呢?
不少人可能听过金广发的那个戏谑的笑话题
“ 他有没有可能是演的
他是不是演的呢?
A. 不是 B. 有可能不是 C. 钝角 ”
我们不去论及这个题目的背景,就C选项而言,用常理去判断完全就是毫无逻辑的,和题目完全不相干的。
然而我想说的是,正是“钝角”这个回答,打破了原本问题是非判断的既定体系:原本的出题者预设了我们想回答的东西,就像违法的公司也一定会预设劳动者是否会寻求维权手段一样。
于是,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软硬兼施,温水煮青蛙,附加以小恩小惠,一套组合拳下来,在劳动法不普及的现实中,许多朋友都容易被打的晕头转向。
而我想要强调的就是这样一个打破固有思维的逻辑。
现实生活中的劳动者们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处境:要挣钱供自己生活,或者养家糊口的处境,这种情况下妥协似乎是最优解,毕竟待在公司里好歹还能够混口饭吃,惹毛了老板就怕连口饭钱都挣不上了。
然而如果事事都能妥协就不需要《劳动法》,更不会有总理帮农民工讨薪的事情发生。
公司对于员工的侵权只会变本加厉。
试想:公司已经敢做出越界的举动犯法侵权了,日后更进一步难道就不可以吗?
所以,劳动者面对的情况实际上是这样的:付出劳动为了一口饭吃,公司的侵犯已经发生,更严重的侵犯随时有可能发生。
就像亡羊补牢中的场景一样,狼已经袭击了村庄,杀死了一只羊,如果不去补牢,并且想办法在下一次袭击中杀杀狼的威风,又怎么能保护其他的羊?狼面对肥美的羊肉又怎么不会动心?我们劳动者虽然肯定抗衡不过狼群,但对来犯的孤狼,也有拿起法律武器赶走他们的力量。
所以,对于“我要不要去仲裁”这样的问题,可能原本A答案是去,试试运气吧,也许能成功,B不去,不想被公司针对,现在可以增加一个C,钝角,你都已经一口咬在我的肉上了,我不拿起武器自卫你还想要我怎么样?
从法理来讲,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目前劳动者有两种比较有效的维权手段,两者各有侧重,这里为工友们简单普及一下两者的一些实践中的特点,解答一下工友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工友们兜兜底。
首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往往是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首选的解决途径。
同时,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才能进一步移送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也就是说,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问题、经济补偿/赔偿、社保问题和加班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可驳回,公司不能够再将争议延搁至诉讼,是劳动者维权的首选。
同时,许多工友们在决定主张劳动仲裁的时候往往会害怕因为自己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自己的主张被驳回。
这里就要讲到劳动仲裁不同于诉讼的特点了。
由于劳动仲裁适用对象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隶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不平等、劳动争议问题对于劳动者实际上是事关生存的问题,劳动者主张中合法的部分都应该被支持。
举个例子,各地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主张的时间问题解释各有不同,能够主张的部分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可以一并举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义务支持劳动者合理合法的部分,而不应当全部驳回。
另外就实践而言,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实际存在,劳动仲裁才会被受理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工友们搜集工资流水、打卡记录、和公司相关人员带有明确称谓的聊天记录和录音、排班表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仲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点,公司可能会在合同的复印件,上班通知记录等等关键证据上对于劳动者的权利有所保留。
所以在仲裁实践中需要调动公司监控录像,提供劳动合同等等方面用人单位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出示,在仲裁中就会处于不利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有一个申请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应当知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维权,因此大伙如果感觉自己被侵权了,一定要及时查询相关法律或者求助。
其次是劳动监察
由于劳动监察的职能检查监督,纠正和惩罚,保障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劳动监察相对于劳动仲裁来说最大的好处是在执行上效率更高。并且劳动监察对于维权的时间要求不如仲裁那么严格,按理来说劳动监察不应该有时间限制,并且联系监察大队的方式也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需要拨打12333即可。
由于劳动监察包括事后矫正和事前预防两个方面。
工友们实际遇到找劳动监察更有效的情况,一般是掌握公司确切违法行为证据或者公司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时候。
一般来说在能够证明加班实际存在,非自愿加班且没有按照《劳动法》发加班费的时候,就是典型的可以找监察大队维权的情景。
另外,如果公司不提供合同中的、按理来说需要的劳动条件(如锁掉公司的电脑,不让劳动者通过门禁等等)和劳动保护的时候,也可以寻求劳动监察的帮助。而如果一旦争议较大,还是建议走劳动仲裁。
希望我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一些迷茫的踌躇不定的工友,你们可以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加油!